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规文件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浉政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浉河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27日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浉河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浉河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

      


各乡、镇、办事处,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区政府各部门:

  河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信阳市河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4日 

 

浉河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1.1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浉河区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1.2  本预案是区政府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突发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规范程序,是指导全区各级政府、各部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依据。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信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信政文〔2012〕79号)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1.4.3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级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区政府、乡、镇、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负责先期处置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大型(Ⅰ级)和大型(Ⅱ级)地质灾害。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区人民政府成立浉河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应急办、区矿管办、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区政府应急办、区矿管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安监局、区武装部、 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计委、区教体局、区市政管理服务局、区广电中心、市国土一分局、市国土二分局、市住建局浉河分局、市规划局浉河分局、市环保局浉河分局、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信阳供电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乡、镇、办事处、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矿管办,区矿管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区矿管办分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副主任兼任。

2.2  职责任务

2.2.1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任务是: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与救灾工作;指导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按有关规定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2.2 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向区政府应急办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协助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上级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配合区应急办协调有关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可以参照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部门间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矿管办会同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乡、镇、办事处、集聚区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委会主任、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放到居民手中。

3.2.4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要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  速报时限要求

乡、镇、办事处、集聚区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10分钟内向区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同时可直接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国土资源厅。

乡、镇、办事处、集聚区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速报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可直接速报省国土资源厅。

乡、镇、办事处、集聚区、有关各部门接到省、市、区政府值班室要求核实有关情况的通知后,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现场核实情况,并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要求书面报告信息的,报告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3.3.2  速报内容要求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4.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上报区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区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同时,加强监测,采取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和辖区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行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区政府及区矿管办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区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施救工作,将地质灾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并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实情。同时,加强监测,采取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办事处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区政府和区矿管办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区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抢险救灾。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区政府组织财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邀请市政府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  善后处理工作

5.5.1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5.5.2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5.6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要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下做好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省级、市级政府做好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其职责分工是:

6.1  各乡、镇、办事处、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协调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进一步发展。

6.2  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应急调查和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并报告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应急办;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6.3 区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4 区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6.5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安全,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因灾毁损的交通设施,确保救灾物资运输。

6.6  区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抢修因灾毁损的水利设施。

6.7  区民政局:协助灾区各级政府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8  区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乡级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6.9 区教体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10 区武装部:发生地质灾害时,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和部署组织民兵应急分队完成急难险重等突击抢险任务

6.11 市公安局浉河分局、老城分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持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协助灾区政府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的群众;组织对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及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6.12  信阳供电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安全;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6.13 区规建办、市规划局河分局:负责指导灾区灾后恢复重建的规划编制、审批、选址工作。

6.14  市住建局河分局:负责指导灾区灾后重建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组织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6.15  区市政管理服务局:负责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消除灾害隐患。

    6.16  区广电中心:负责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期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宣传报道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办(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由区矿管办联系技术支撑单位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4   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  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按照事故等级要求,各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和区直相关部门需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的,必须先经区政府审定后方可上报。涉密突发事件信息及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7.6   监督检查

区矿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应当参照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8.2  预案更新

本预案区矿管办根据我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的变化或需要,一般3年进行一次修订更新,最长不超过5年,修订更新后报区政府批准。

9、奖励

9.1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有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地质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信阳市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印发


相关阅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