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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 加快全市职业培训创新发展

发布时间:2018-11-20 10:41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字体: 分享到:

编者按:为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职业培训工作由靠政策推进转变为依法推进,加快全市职业培训创新发展,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为建设“三个信阳”提供有力人力资源和技能人才支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合工作实际和学习体会,组织撰写了一系列宣传文案,系统解读《条例》,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心关注,自觉学法用法、知法守法,为《条例》的学习贯彻打下坚实的基础。

学习贯彻《条例》,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五大职责:

职责之一:制定规划,统筹推进

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培训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培训工作。”

推进事业发展,规划要先行。只有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才能将职业培训提升到当地全局高度,引起领导和部门重视,更好推进职业培训工作有效实施。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长期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

职责之二:健全体系,提升能力

《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以职业院校、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为主的职业培训体系,加强职业培训能力建设。”

一是鼓励和支持企业举办职业院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条例》第十条规定: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院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二是督促大中型企业自行或者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培训基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大中型企业应当自行或者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培训基地。”三是加大政府补贴支持力度推动企业主体作用发挥。《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三是严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送同级教育部门备案。未经依法审批的,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

职责之三:突出重点,组织实施

一是就业技能培训。《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初、中级技能培训,组织未继续升学、有就业要求的应届中学毕业生参加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培训,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当年的退役士兵开展免费职业培训。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费参加职业培训。”

重点在《条例》明确的贫困人口、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继续升学有就业要求的应届中学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退役士兵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下一步,各地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弘扬工匠精神,依法高质量开展各类就业技能培训。

二是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全面加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明确企业培训主体地位,完善激励政策,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企业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制定职工培训规划。重点在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中介绍。

三是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等职业院校依据国家职业等级标准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在职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

建立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共同投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加强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支持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岗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工匠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

四是大力推进创业创新培训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不同需求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等多种形式的创业培训。”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鼓励高等院校开展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培训,加强就业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五是强化工匠精神和职业素质培育

《条例》第四条规定:“职业培训应当在强化劳动者职业技能训练的同时,加强劳动者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职业素养,弘扬和传承工匠精神。”

职责之四:评价激励,保障监督(一、评价)

(一)全面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

开展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1.人社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以下简称《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2.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证、上岗证等一律取消。

3.列入《目录》的职业,由《目录》中明确的实施部门(单位)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4.对国家部委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豫的各级分支机构实行申报备案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国家部委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豫的各级分支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实行申报备案管理。各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行业协会、学会要主动接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支持服务。

(二)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鼓励职业院校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

职业资格制度是目前国际通行的科学评价人才的重要制度。我国自1994年开始推行职业资格制度,二十多年来,在促进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双证书”制度始于2000年,制度实行以来,推动了职业院校的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有效衔接,有力提升了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和技能水平,受到校方和学生普遍欢迎。

(三)鼓励劳动者在岗技能提升参加鉴定考核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鼓励劳动者根据就业需求和自身职业发展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等证书,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近年来我省出台了不少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参加技能鉴定,不仅有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还有去年起实施的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可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等。

职责之四:评价激励,保障监督(二、激励)

(一)对职业技能竞赛优胜者按照规定给予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等奖励

《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对竞赛优胜者按照规定给予晋升或者破格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等奖励。”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在职业技能竞赛中积极发挥作用,按规定对获奖人员授予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城乡妇女巾帼建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

(二)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并对在职业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三)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参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在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以及确定工资薪酬、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

职责之四:评价激励,保障监督(二、保障)

(一)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各类政府补助资金,对职业培训教材和鉴定题库开发、教师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工作给予支持。”

(二)加大职业培训补贴补助力度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人口、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享受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三)强化信息化公共服务保障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培训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及时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政策、职业供求、职业技能鉴定等信息服务;建立参加职业培训人员数据库,为企业用工提供服务。”

下一步省里将依据《条例》要求,加大职业培训信息化公共服务力度,以河南省职业培训网络管理学院为载体,逐步完善其公共服务功能,面向全体劳动者开放,促进其提升技能水平。

职责之四:评价激励,保障监督(四、监督)

(一)强化监督主体责任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职业培训的统筹管理部门,理应承担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对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企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三)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审批机关监督。”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依法审批,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未经依法审批,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的同时,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审计监督。”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业院校、企业以及职业培训机构骗取、挪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退回,处所骗取、挪用资金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责之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职业培训宣传,引导全社会尊重劳动、崇尚技能、鼓励创造。”

学习贯彻《条例》,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强化责任担当,从提升培训质量入手,切实发挥技能人才培养的主阵地作用。主要做到五个方面:

一、坚持就业导向,合理设置培训课程

《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推行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和培训内容,突出实际操作技能,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创业对技能人才的多样化需求,推进“三个对接”: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二是积极推广“校企双制、工学一体”办学模式,促进技能就业、技能成才。三是加强对就业创业重点群体的培训。突出实际操作技能,着力提高技能水平,增强培训针对性,着力缓解劳动者素质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的问题。

二、坚持模式创新,深化校企合作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与企业建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制度,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校企合作,采取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等方式,在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学生实习、就业推荐、师资交流、生产实践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

一是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逐步实现“八共”的目标:校企共同招生招工、共商专业规划、共议课程开发、共组师资队伍、共创培养模式、共建实习基地、共搭管理平台、共评培养质量。二是积极培育校企合作典型。鼓励探索集团化办学、校企股份制合作、自主经营生产、租赁承包、前厂后校等多种校企合作模式,做到校中有企、企中有校。全省已组建20个技工教育集团和60个省级职教集团,推进了校企之间、校际之间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3、努力成为企业用人的“蓄水池”。校企之间在专业设置、培养计划、课程开发、实习实训、师资培养、学生就业等方面密切合作,使企业成为学生实习就业的基地,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努力成为企业用人的“蓄水池”。

三、坚持客观真实,严格职业培训广告管理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发布的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民办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发布的培训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内容更应当客观、真实、准确,怎么样才能客观、真实、准确。包括7个法定明确项,即:职业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

四、坚持提升素质,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培训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加强监督管理,保证教师队伍适应职业培训发展的需要。

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在职培训和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具备与职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技能业务水平。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支持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引进、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实训教师。”

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一是落实师资轮训制度。促进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具备和提升与职业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技能业务水平。二是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确保专业课教师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三是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支持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引进、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实训教师。四是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建设一批全国技工院校师资研修中心,重点开展一体化师资培训。支持各地建立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基地。

五、坚持质量标准,推行职业培训包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据国家职业等级标准或者企业岗位技术规范,制定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服务的工作规范和指南,提高职业培训工作规范化水平。”

职业培训包是为加强职业培训标准化管理,结合新经济、新产业、新职业发展,依据职业标准或企业岗位技术规范,针对某一职业(工种)开发的集培养目标、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课程规范、考核大纲、教学资源等为一体的职业培训资源总和,是职业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开展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服务的工作规范和指南。

学习贯彻《条例》,企业要主动承担五大任务,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一、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培训制度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职工职业培训制度,明确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大中型企业应当自行或者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培训基地。

企业应当接纳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职业培训与职工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要做到:一是有规划:要对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培训规划,明确培训目标、培训重点、培训政策措施。二是有计划: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按照职工职业培训规划,对本单位职工职业培训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是有人管:在具体落实职工职业培训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中,企业要设置专门的人员或者机构来负责,责任要明确,任务才能落实。四是有激励:主要是建立技能提升多渠道激励机制。培训提升情况与年度考核、岗位使用和收入水平相挂钩。五是有保障:主要是场地保障和职工教育经费的保障。大中型企业应当自行或者依托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建设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培训基地。

二、积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度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采取自行或者委托的方式对新录用、聘用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一)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主要内容: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通过政府引导、企校合作等方式,组织有培训需求的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培训。

(二)培养对象和目标: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为培养对象。以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要培养目标,培养期限为1-2年。

(三)培养模式: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

四)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企业承担: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和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学徒培训期满,经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五)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一是建立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二是推行技工院校弹性学制和学分制。三是健全企业新型学徒制投入制度。四是创新财政补贴方式。通过创新支付方式鼓励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三、突出抓好高技能人才培训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职业培训与职工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在职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

建立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共同投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加强技师、高级技师培养。支持企业设立首席技师岗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工匠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

企业要采取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业务研修、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方式,对重点关键岗位的高技能人才,通过开展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培训以及技术研修攻关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创新创造能力。以加强技师和高级技师培养培训为引领,大幅提升职工技能水平。企业还要依法建立首席技师或职工制度,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工匠工作室、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

四、加大经费投入,确保一线职工职业培训所需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职工教育经费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应当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企业职工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五、开展企业技能人员自主评价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鼓励和支持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根据国家职业等级标准,结合生产服务实际,对本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进行自主考核评价,可以按照规定颁发职业资格等证书。”

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是尊重企业用人评价自主权,实行一企一策,自主评价,并不断建立完善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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