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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浉河区社会组织进行2018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7 16:35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字体: 分享到:

各浉河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浉河区社会组织:

为做好我区2018年社会组织年检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2018年6月30日前,在信阳市浉河区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年检内容

(一)专职和聘用工作人员情况。

(二)党组织建设情况;

(三)分支机构设置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四)开展有偿服务和举办实体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五)根据章程开展重要活动和主要业务情况;

(六)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八)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三、年检时间和地点

此次年检时间是2019年3月1日至5月31日,年检地点:

浉河区行政路6号区行政服务大厅民政服务窗口(联系电话:6611237。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的《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2018年度工作报告和2019年度工作计划;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出具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审计报告应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业务活动表)

(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证书》(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前置许可的,提供业务主管单位前置许可证件副本。

五、年度检查的结论和审查标准

(一)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

格”。

1.社会团体在2018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依照

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正常开展党建工作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2.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

“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社会团体没有设立党支部或没有党建指导员、联络员,没有正常开展党建工作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在2018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未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未在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备案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或者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未按规定成立的;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

合格”。

1.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8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法

规,依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正常开展党建工作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

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设立党支部或没有党建指导员、联络员,没有正常开展党建工作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在2018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未按规定成立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设立分支机构的;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章程行为的。

六、年检要求

(一)各业务主管单位应予以足够重视,依法从严履行审查

和监督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初审工作,并实事求是地在年检报告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单位印章。

(二)各社会组织要认真按照《条例》规定及本《通知》要

求,做好年度检查工作,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撰写年度工作报告,进行财务审计,做到内容详实,数据准确,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年检文件。如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将按《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连续两年不按时参加年检和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三)在年检的同时,我局将组织人员对社会组织进行抽查审计,对不遵纪守法,违犯章程办事、财务收支混乱,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据性质情节大小,按照《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信阳市浉河区民政局

201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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