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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浉河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1年02月10日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浉河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浉政办〔20216

 

 

 

各乡、镇、办事处,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区政府各部门:

河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信阳市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210

 

浉河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优化和规范投资审批中介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区各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目录项目。区政府独资或控股国有企业招标的,如存在政府项目资本金注入或财政资金补助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如采用市场化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等还款方式的,适用国家、省、市关于国有企业招标采购的管理制度与规范,上述规定或规范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集体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授意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招标或假借政策规避招标,违规采取邀请招标或虚假招标;凡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代替招标。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进入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全区各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以项目拆分、年度招标等形式规避进入规定的招标投标集中交易场所进行招标。

第四条  河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所有招标投标活动的领导和协调,审核批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事项,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和把关审批,并组织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和相关制度,指导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为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区住建局依法对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财政局依法对政府采购目录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林茶局、区教体局、区卫健委、区扶贫办等部门作为我区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行业管理和现场监管。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社局、市公安局河分局、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协同落实好各项工作。

区纪委监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六条  区发改委、区住建局、区财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优胜劣汰、综合监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严格执行河南省投资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健全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和动态管理制度,负责制定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建设、使用、管理、监督实施细则,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

区纪委监委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标范围、方式和形式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采购服务和工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未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非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招标组织形式可以采用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形式进行。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招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执行,具体包括: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以上;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采购。

省市重点项目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开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经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在区财政局或区住建局备案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受特殊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国内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当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3)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对等、明显不符合经济性要求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公开招标情形的。

第十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宜招标的。

2)属于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使用农民工的。

3)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5)需要向中标人采购的工程施工、货物或者其他服务不超过原招标项目核定概算10%且原中标人仍具备能力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规定(1)项中,抢险、救灾等应急性工程项目可先行实施,但应在实施后的15个工作日内补充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九、十条规定范围之外的项目,经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在区财政局或区住建局备案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等非招标方式进行。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小额工程,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供货方。

3)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在相应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至少抽取3家单位,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4)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的政府项目服务采购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30万元以下的各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概念性方案设计、环境影响评估、工程咨询及评估、初步设计编制和评审、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项目包装策划、玻璃幕墙检测、消防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由项目单位通过比对询价确定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章  招标工作程序及监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负责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处理异议等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内控管理制度,建立项目管理组织,落实责任人员,负责项目的招标工作,切实履行招标人的法定职责。招标投标重大事宜应当实行集体决策,逐级签批。  

第十三条  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应严格规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审查、发布与备案管理。

1)凡需要招标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在进行招标前,项目建设单位需先报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招标备案,实施招标投标。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向区住建局招标备案,政府采购类项目向区财政局招标备案。未经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任何单位办理的招标公告和登记事项均无效。

2)设有招标控制价的项目,招标控制价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时一并公示。政府采购类项目100万元以上项目的招标控制价通过财政评审确定,100万元以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第四章  标后监管

第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价订立书面合同。如因中标人原因导致30日内未签订合同的,取消该中标人中标资格,并依次从公示的中标候选人中递补。

中标单位必须在合同签订后方可进场施工;合同必须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备案;应实行标准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区纪委监委应适时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在项目开始实施后1个月内,必须到现场开展不少于1次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投标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监理总监等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同时列入投标人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我区政府投资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行贿、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假,骗取中标的。

3)施工合同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4)无重大规划设计变更,项目结算超出预算10%的。

5)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和其他重大违法违纪的。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标无效,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同时列入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3年内不得参与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项目招标代理中参与弄虚作假、围标、串标活动的。

2)在项目招标代理中发现围标、串标行为而未制止的。

3)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八条  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管理,对未按照服务指南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视情节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依法处理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对于列入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实行移出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不予采信中介服务意见、不予纳入政府购买中介服务对象等限制措施。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由区纪委监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未涉及到事项,按照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所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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