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信阳至随州(豫鄂界)高速公路项目拟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18 10:24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公告〔2022〕9号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2年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浉河区谭家河乡集体土地58.6423公顷、转用谭家河乡国有农用地0.9893公顷,共计59.6316公顷土地,作为信阳至随州(豫鄂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和转用范围、土地现状、征收和转用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信阳至随州(豫鄂界)高速公路项目。
二、征收和转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和转用土地范围:征收谭家河乡大桥村集体土地12.4268公顷、金华村集体土地4.5533公顷、灵官村集体土地5.8353公顷、南湾村集体土地24.0226公顷、千工堰村集体土地11.8043公顷;拟转用灵官村国有农用地0.9893公顷;共计59.6316公顷。
2、征收和转用土地目的:拟作为公路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现状
1、拟征收谭家河乡大桥村集体土地面积12.4268公顷,其中耕地2.2810公顷。
2、拟征收谭家河乡金华村集体土地面积4.5533公顷,其中耕地0.8240公顷。
3、拟征收谭家河乡灵官村集体土地面积5.8353公顷,其中耕地0.8762公顷;拟转用国有农用地0.9893公顷。
4、拟征收谭家河乡南湾村集体土地面积24.0226公顷,其中耕地3.0311公顷。
5、拟征收谭家河乡千工堰村集体土地面积11.8043公顷,其中耕地1.7681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为57—63万元/公顷。
2、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3584.0844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1433.6338万元,安置补助费2150.4506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社保安置。已落实社保资金3703.2613万元,并预存入市政府指定的社保基金专户。
3、拆迁安置。该项目用地涉及拆迁,我区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4、就业安置。浉河区内各企业招收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征地农民。
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谭家河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以书面形式到谭家河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谭家河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谭家河乡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3、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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