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公墓建设项目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21 17:0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公告〔2022〕10号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拟农用地转用董家河镇胡湾村集体土地3.3433公顷,作为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公墓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土地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公墓建设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农用地转用范围:拟农用地转用董家河镇胡湾村集体土地总面积3.3433公顷(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
2、农用地转用土地目的:拟作为特殊用地。
三、被农用地转用土地现状
董家河镇胡湾村现状集体农用地3.3433公顷(林地1.8181公顷、园地1.3575公顷、其他农用地0.1677公顷)。
四、补偿标准
1、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57万元/公顷。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补偿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区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补偿安置费190.5681万元(其中补偿费76.2272万元,安置补助费114.3409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安置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我区人民政府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3、就业安置。浉河区内各企业招收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安置补偿农民。
六、其他事项
1、被农用地转用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董家河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农用地转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董家河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董家河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董家河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3、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2022年1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