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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浉河区“百千工程”示范村生活污水处理、南湾湖流域7条河入湖河道综合整治“一河一策”项目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21 17:2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字体: 分享到:

公告〔202213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董家河镇等7个乡镇黄龙寺村等7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土地1.5889公顷,作为信阳市浉河区“百千工程”示范村生活污水处理、南湾湖流域7条河入湖河道综合整治“一河一策”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转用土地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信阳市浉河区“百千工程”示范村生活污水处理、南湾湖流域7条河入湖河道综合整治“一河一策”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范围和目的

1、农用地转用范围:拟农用地转用董家河镇黄龙寺村集体土地0.0599公顷;拟农用地转用浉河港镇郝家冲村集体土地0.9588公顷;拟农用地转用吴家店镇擒龙山村集体土地0.0703公顷;拟农用地转用十三里桥乡肖家庙村集体土地0.0309公顷;拟农用地转用东双河镇何湾村集体土地0.0200公顷;拟农用地转用谭家河乡谭家河村集体土地0.4232公顷;拟农用地转用柳林乡甘冲村集体土地0.0258公顷 (详见勘测定界图)。

2、农用地转用目的: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农用地转用现状

现状为董家河镇黄龙寺村集体农用地0.0599公顷(其他农用地0.0599公顷);浉河港镇郝家冲村集体农用地0.9588公顷(园地0.95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6公顷);吴家店镇擒龙山村集体农用地0.0703公顷(耕地0.0122公顷、林地0.0581公顷);十三里桥乡肖家庙村集体农用地0.0309公顷(耕地0.0198公顷、林地0.0111公顷);东双河镇何湾村集体农用地0.0200公顷(耕地0.0200公顷),谭家河乡谭家河村集体农用地0.4232公顷(耕地0.2374公顷、林地0.1858公顷);柳林乡甘冲村集体农用地0.0258公顷(林地0.0258公顷)。

四、补偿标准

1、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57万元/公顷63万元/公顷;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赔偿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区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补偿安置费93.4119万元(其中补偿费37.3646万元,安置补助费56.0473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安置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我区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3、就业安置。浉河区内各企业招收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安置补偿农民。

六、其他事项

1、农用地转用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十三里桥乡人民政府、谭家河乡人民政府、柳林乡人民政府、董家河镇人民政府、浉河港镇人民政府、吴家店镇人民政府、东双河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农用地转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十三里桥乡人民政府、谭家河乡人民政府、柳林乡人民政府、董家河镇人民政府、浉河港镇人民政府、吴家店镇人民政府、东双河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十三里桥乡人民政府、谭家河乡人民政府、柳林乡人民政府、董家河镇人民政府、浉河港镇人民政府、吴家店镇人民政府、东双河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十三里桥乡人民政府、谭家河乡人民政府、柳林乡人民政府、董家河镇人民政府、浉河港镇人民政府、吴家店镇人民政府、东双河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3、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附件:百千工程污水处理一河一策项目补偿公告勘测定界图.pdf



2022年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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