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浉河区2022—2023年农村供水保障工程项目及浉河区城镇供水工程项目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25 16:55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公告〔2022〕20号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浉河区政府拟农用地转用双井街道办事处、游河乡、董家河镇、浉河港镇、东双河镇、谭家河乡等6个乡镇集体土地0.5547公顷、董家河镇国有未利用地0.0777公顷,作为信阳市浉河区2022—2023年农村供水保障工程项目及浉河区城镇供水工程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土地范围、土地现状、使用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信阳市浉河区2022—2023年农村供水保障工程项目及浉河区城镇供水工程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土地范围和目的
1、农用地转用范围。拟农用地转用双井街道办事处顾洼村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262公顷;拟农用地转用游河乡老庙村等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1823公顷;拟农用地转用董家河镇李湾村等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1503公顷、董家河镇谢畈村国有未利用地0.0777公顷;拟农用地转用浉河港镇龙潭村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826公顷;拟农用地转用东双河镇白马庙村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209公顷;拟农用地转用谭家河乡四里桥村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0.0924公顷 (详见勘测定界图) 。
2、农用地转用土地目的。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农用地转用土地现状
双井街道办事处顾洼村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状集体农用地0.02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2公顷);游河乡老庙村等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状集体农用地0.0411公顷(林地0.022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2公顷),未利用地0.1412公顷;董家河镇李湾村等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状集体农用地0.1503公顷(耕地0.0510公顷,园地0.0289公顷,林地0.04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7公顷)、谢畈村现状国有未利用地0.0777公顷;浉河港镇龙潭村等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状集体农用地0.0826公顷(园地0.082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1公顷);东双河镇白马庙村1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状集体农用地0.0209公顷(林地0.0209公顷);谭家河乡四里桥村等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状集体农用地0.0643公顷(园地0.0643公顷),未利用地0.0281公顷。
四、补偿标准
1、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57—63万元/公顷。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五、被补偿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区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补偿安置费37.0194万元(其中补偿费14.8078万元,安置补助费22.2116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安置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拆迁安置。该批次用地涉及拆迁,我区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3、就业安置。浉河区内各企业招收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安置补偿农民。
六、其他事项
1、被农用地转用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双井街道办事处、游河乡、董家河镇、浉河港镇、东双河镇、谭家河乡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农用地转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双井街道办事处、游河乡、董家河镇、浉河港镇、东双河镇、谭家河乡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双井街道办事处、游河乡、董家河镇、浉河港镇、东双河镇、谭家河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双井街道办事处、游河乡、董家河镇、浉河港镇、东双河镇、谭家河乡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3、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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