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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医保政策新规

发布时间:2022-05-31 10:12 信息来源:区医保局 阅读次数:0 【字体: 分享到:

根据《信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现将优化调整取消的简明医保政策公告如下:

一、优化的政策:

1、资助参保: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资助;过渡期内,对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省定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2、救助对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此类人员由民政部门进行身份认定;

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简称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此类人员由乡村振兴部门进行身份认定;

不符合上述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此类人员由民政部门进行身份认定。

3、重点病种门诊救助: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门诊特定药品和重特大疾病用药)、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以上9类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实行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照30%比例给予救助。

4、罕见病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纳入国家罕见病目录的罕见病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按照30%比例给予救助。

5、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以上的自付医疗费用实行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2400元/年,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为6000元/年。对特困人员、孤儿按照90%比例给予救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照65%比例给予救助。

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6、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二、调整的政策:

增强大病保险补充减负功能,全面落实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倾斜保障政策。

三、取消的政策:

1、坚持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对所有参保人员实施公平普惠保障,取消对脱贫攻坚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额资助参保政策。

2、取消对脱贫攻坚期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提高报销比例的政策。

3、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自2022年5月1日起,将第五道医疗保障线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

以上优化调整取消的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由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热线电话:0376-6800092。

 

附件:医疗救助制度改革前后待遇比对表.doc


 

 

信阳市浉河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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