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信阳至随州(豫鄂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8-23 16:4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通告〔2022〕10号
2022年8月3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函告市政府国务院已批准信阳市浉河区征收集体土地58.6423公顷,国有土地0.9893公顷,共计批准建设用地59.6316公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信阳至随州(豫鄂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的函》(豫自然资函〔2022〕58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等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信阳至随州(豫鄂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用途
公路用地。
三、征收土地位置
谭家河乡人民政府大桥村、金华村、灵官村、南湾村、千工堰村。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村及面积
谭家河乡人民政府国有土地0.9893公顷、大桥村12.4268公顷、金华村4.5533公顷、灵官村5.8353公顷、南湾村24.0226公顷、千工堰村11.8043公顷。
五、补偿费用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规定执行。
六、安置途径
货币安置、社保安置、拆迁安置。
七、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浉河区信阳至随州(豫鄂界)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指挥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间为2022年8月22日至2022年9月5日。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土地范围内新增加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联系电话:0376—6199359
八、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征地补偿登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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