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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介绍

发布时间:2023-02-21 11:05 信息来源:区医疗保障局 阅读次数:0 【字体: 分享到: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离休人员医疗保障、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区实施方案、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3、贯彻执行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4、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5、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收费、医用耗材价格等政策,组织拟订全区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6、贯彻执行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工作。

  7、贯彻执行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和生育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8、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9、指导全区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医疗保障经办等服务机构业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10、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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