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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介绍

发布时间:2023-02-23 10:03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字体: 分享到:

  (一)负责《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起草、制定本区地矿工作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制定全区地矿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战略、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的管理。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负责采矿权登记工作;负责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对建设项目压覆矿床情况进行审查核准。

  (三)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储量管理,参与审批矿山闭坑报告;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开展采矿权人年度报告审查;协调处理矿产资源采矿权属纠纷;开展矿产运输环节(运输、销售、收购)的监督管理。

  (四)监督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工作。组织编制本区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环境防治规划;参与编制本区环境保护规划;参与本区较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

  (五)协助上级搞好地质勘查管理。负责编制本区内地方资金安排的地质勘查工作规划、计划;依法监督本区范围内地质勘查活动,维护合法的探矿权和地质勘查秩序。

  (六)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和规划,协同水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负责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按照《统计法》、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地矿工作有关的统计,向本级统计机构和上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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