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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6号)

发布时间:2023-06-05 09:4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字体: 分享到:

  (第6号)

  由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豫LL1089、豫L9996挂厢式货车运载冷冻肉类的货主涉嫌经营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案。

  本局于2023年5月10日,本局在《河南日报》刊登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货主在公告起5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满后,无人持合法手续到本单位认领。由于该批货物易腐烂、变质,且公告后无货主持合法手续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批无主货物进行了拍卖。拍卖后所得款项做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该批肉类食品货主的法律责任。

  现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信浉市监无主处字〔2023〕6号。

  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

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信浉市监无主处字〔2023〕6号

  2023年4月17日,我局接到高速公安移交一辆货车,车牌号豫LL1089、豫L9996挂厢式货车,货车内运输有757箱标识洛阳天之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冷冻制品。经过与标识生产单位联系,上述产品为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2023年4月28日,洛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宁)市监复函【2023】3号显示,上述冻品为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

  本局执法人员无法核实货主的身份,该车冷冻肉货主经营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肉类依法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本局依法立案并进行调查。

  经调查:该批冷冻肉是货主委托豫LL1089、豫L9996挂厢式货车司机运输。豫LL1089、豫L9996挂厢式货车司机对货主的身份信息不详知,本局执法人员无法核实货主的身份。2023年5月10日,本局在《河南日报》刊登了《扣押物品招领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货主在公告起5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满后,无人持合法手续到本单位认领。由于该批货物易腐烂、变质,且公告后无货主持合法手续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在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的规定,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检测结果“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我局在区国资委的监督、指导下,经局负责人批准后,本局依法对该批冷冻肉类进行了公开拍卖,拍卖款项依法上交国库。

  本案中不明当事人经营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不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处罚。

  由于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冻肉类依法拍卖所得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决定书在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拍卖物品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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