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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2023年度第十九批乡镇建设用地项目拟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29 15:35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字体: 分享到:

  为实施公共利益需要,浉河区拟征收董家河镇胡湾村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有关规定,将拟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信阳市2023年度第十九批乡镇建设用地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和目的

  1.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董家河镇胡湾村集体土地0.3828公顷,其中林地0.1601公顷、其他农用地0.2211公顷、建设用地0.0016公顷。

  2.征收土地目的:交通运输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集体农用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住宅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57万元/公顷;

  2.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为63.15万元/公顷。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我区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21.8196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8.7278万元,安置补助费13.0918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社保安置。已落实社保资金24.1738万元,并预存入市政府指定的社保基金专户。

  六、其他事项

  1.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董家河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如对地上附着物数量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董家河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申请,董家河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其补偿内容以董家河镇人民政府的调查结果为准。

  3.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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