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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2023-00200 失效时间 有效
发文机关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26日
标  题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浉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2023〕24号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26日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浉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SSHD-2023-ZF005


各乡、镇、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浉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6日

  

浉河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信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事项清单及审批流程图》《信阳市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区政府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政府投资项目。区政府建立本级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量力而行、统筹平衡。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区发展改革部门为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审批,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区政府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区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八条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九条区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组织乡、镇、办事处和区直部门谋划规划项目和年度计划实施项目,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后,分级、分类建立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储备库,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对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纳入储备库拟建项目进行审核评估,针对土地勘测、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矿产压覆、水土保持、洪水影响、取水许可、环境评价、节能评估、地质灾害、地震安全等事项进行评估,对产业园区实行区域评估,园区内项目共享免费使用评估成果。对于拟建项目,相关部门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提出项目可否实施的意见,明确建设条件暨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

  第十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和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来源以及资金筹措方案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项目单位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依法提供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编制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概算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预算应当符合核定的概算。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政府投资项目采取工程总承包(EPC)方式实施时,必须在完成项目投资概算和初步设计审批后,开展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区发改委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投资概算及初步设计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五)区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需报区规委会审核确定。

  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依据。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安排政府投资计划、工程招标投标、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未经核定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编制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报告原审批机关。原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区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审批手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区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后,按照规定报批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也可以集中批复或者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一并批复。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区发改委应当在会同区财政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基础上,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由区发改委负责下达并抄送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资金安排方向;

  (三)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四)拟安排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五)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资金申请报告已经获得批复;

  (三)区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落实资金或者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根据下达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应当制定调整方案并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级政府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实施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由区财政部门和区住建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标投标备案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应当依法订立合同。采用标准化合同格式,严格界定、规范约束各方权利和义务,重点约定双方违约条件和责任,防范管控好合同风险。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区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法人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项目单位或代建管理单位与前期论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工程建设参与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价款、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等要求,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的综合监督,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履职尽责情况实施监督。住建、科工、交通、水利、城管、文化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培训等。区财政局负责对所出资的区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将项目单位实施情况与企业薪酬绩效、管理人员奖惩等挂钩。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工程进度”的原则拨付。政府投资预算资金严格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国库集中支付。

  第三十三条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审批资料、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投资计划批复及概预算文件、工程招投标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相关资料,填报《财政项目资金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首批项目资金。

  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期间,项目单位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及变更签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及工程资料,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投资预算和工程进度,严格控制预算执行。

  第三十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留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按规定保质期满,组织验收,质量合格后再结清工程款。

  第六章 概算调整及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或概算审批(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突破投资概算且确需调整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正式申报;未按程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

  第三十八条项目主管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实际完成投资达到原核定项目概算总投资百分之七十及以上时申请概算调整,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整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的意见;

  (六)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未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不含),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可以自筹解决超概算投资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调整。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先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审计局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进行审计,再报请区政府同意概算调整事项后,区发改委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核定概算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四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核定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核定总概算,可以使用其他分项工程结余资金或预备费解决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在核定总概算内自行调整。

  第四十三条由上级安排部分投资的,原则上超支不补;如超概算,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解决处理。

  第四十四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如有未经原初步设计或概算审批(核定)部门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三十九条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同意后调整概算。

  第四十五条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检测等参建单位做好竣工自验收工作。建设工程满足联合验收条件后,提交区住建局申请联合验收,由区住建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负责完善相关项目资料,办理项目决算,经财政投资评审或审计评审确定最终项目造价。

  第七章 项目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和法定项目主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义务,负责监管项目按合同、按要求顺利实施。

  第四十七条区发改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四十八条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十九条区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以及参与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处罚问责

  第五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处罚: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罚。

  (二)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擅自增加投资概算;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等情形,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罚。

  第五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或拆分项目,构成规避招标的。

  (二)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的,依法律规定处罚: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行贿谋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投标人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二)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投标人自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是对本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附加要求,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浉河区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浉政﹝2016﹞29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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