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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浉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8 13:4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字体: 分享到:

浉政〔2022〕9号

各乡、镇、办事处,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区直各单位:

      《信阳市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6日

  


信阳市浉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实现应急管理基础能力持续优化,应急救援能力显著增强,应急保障能力不断完善,社会协同应对能力明显改善,全面提高我区防灾、减灾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1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信阳 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信政文〔2019〕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区防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区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等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因素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4)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区委、区政府加强统筹指导,协调全区应急资源予以支持。事发地政府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应急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救援组织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6)坚持依法依规、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 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4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 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极端暴力犯罪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 (重大)、Ⅲ级(较大)和IV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在相应的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5.1应对原则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逐级介入、协调联动的原则。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省政府负责应对,由市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市政府负责应对,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具体实施,必要时由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由区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原则上由区政府负责应对,由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及事发单位负责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5.2响应分级

  浉河区应急响应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由高到低对应分为四级:I级、Ⅱ级、Ⅲ级和IV级。

  (1)启动区级I级、Ⅱ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区级Ⅲ级响应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区级IV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决定。

  (2)区级I级、Ⅱ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区级Ⅲ级响应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同

  志组织指导协调;区级IV级响应由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负责同志组织指导协调。

  (3)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应急响应级别可参照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急行动方案、应急工作手册等。

  1.6.1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1.6.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保护等重要的专项工作而预先设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专项预案及牵头编制单位见附件2)。

  1.6.3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6.4应急保障预案

  应急保障预案是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涉及交通、医疗、电力、通信、物资、生活、治安等应急行动保障需求,区级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具体工作方案。

  1.6.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规范突发事件应对的内部工作方案。

  1.6.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应对大型会议、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公众性聚集活动中的突发事件的工作方案。

  1.6.7应急行动方案

  应急行动方案是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职责划分,细化具体任务、分解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制定针对性的行动方案,指导本部门应急行动。

  1.6.8应急工作手册

  应急工作手册是区级有关部门针对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将各项应急任务明确到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按照应急响应流程,细化各环节应急响应措施,是本部门应急行动操作规范。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应急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参照区级应急预案体系要求,构建完善本级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组织指挥机制

  在区委的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全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部门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区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区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以及现场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区级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现场指挥部是区级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指挥、处置机构,并指导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必要时启动总指挥部负责应对。

  2.1.1总指挥部

  总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各专项指挥部开展工作,必要时负责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

  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区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委、区政府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总指挥部办公室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实总指挥部议定事项和工作安排,负责做好总指挥部日常工作运转,指导协调专项指挥部办事机构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师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向总指挥部提交全区重大灾害和事故情况报告,研究提出总指挥部重点工作安排建议,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参与各类重大灾害和事故应急救援救助,协助总指挥部做好重大灾害和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专项应急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发展态势提出应对建议,协调做好重大灾害和事故发生后的救急、救援、救灾工作。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方针政策,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遵照总指挥部的相关要求,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突发事件防范,应急资源的保障等。

  2.1.2专项指挥部

  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专项应急指挥部,分别是区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区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区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区森林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区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区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区食品药品应急指挥部、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区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

  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领导、指导、协调下,承担相关领域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做好对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监测、预测和预防工作,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

  各专项指挥部牵头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并明确专项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分级标准;负责相关专项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部门和支持部门配合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配合做好相关类别专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专项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1.3现场指挥部

  根据突发事件现场组织指挥协调的工作需要,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设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总指挥部设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指定,副指挥长由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事发地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党(工)委、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承担处置灾害和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各项指挥、协调、保障工作,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资料保障、监测预警、舆情引导、医疗保障、救灾物资保障、安保交通、通信保障、后勤保障、调查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组。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由各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2.2乡级及基层组织指挥机制

  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乡、镇、办事处、集聚区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成立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设立现场指挥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由乡、镇、办事处、集聚区行政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实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 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3监测预警

  3.1风险防控

  (1)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致灾因子、危险源、各类细菌或病毒、各类社会矛盾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并建立台账, 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对本部门负责应对的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综合研判和趋势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报区政府,抄送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

  (2)乡、镇、办事处、集聚区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区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城乡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按照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战略物资储备库、水利水电工程、油气输送管道、油气储运设施、水上航道、铁路客运专线和干线、高压输变电工程、大中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及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医院、图书馆、电影院等重大基础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设计单位在选址前应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以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3.2风险监测

  (1)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监测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并对集成的信息进行研判,确保信息符合实际情况,并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上报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值班室24小时值守电话:0376-6652110。

  (2)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气象、地震、地质、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突发事件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位,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各类风险进行动态监测。

  (3)建立健全基层专(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及时监测和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增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准确性。

  (4)获悉可能引起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报告或通过110、119、120、122报警。报警内容一般应包括:①可能引发何种突发事件;②发现的时 间、地点;③可能造成的影响(人员伤亡情况和财产损失等情 况);④是否做好应急准备。 (如报警人员讲述不全,接警人员应对其进行询问引导)

  3.3风险预警

  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包括预警信息的发出、传播、调整和解除。区政府负责全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加强预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保障,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3.3.1确定预警级别

  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或各专项指挥部接收到上报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将预警分为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和四级(一般)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发布预警信息

  各辖区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及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通知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3.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9)情况紧急时,及时采取停工、停业、停课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10)有关地方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方或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本地、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1)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2)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报告的要求

  (1)各乡、镇、办事处,集聚区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各类信息员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行政村(社区)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行政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辖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信息报送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

  (3)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信息按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切实加强事故灾难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19)6号)要求报应急管理部门。公共卫生类、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信息按相关规定报卫健、公安等部门,同时通报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主管部门要在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值班电话。

  4.1.2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状态、伤亡情 况、事发单位或发生地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事发现场指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各单位对突发事件全面情况不清楚的,应先上报已掌握的主要情况,随后补报详细信息,不得以需要了解详细情况为借口延缓报送时间。

  4.1.3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除另有规定外,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值班会商系统等方式,通过传真和电子信箱报告事件信息后必须电话确认。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接收和上报事件信息必须认真进行登记存档,以备调查核实。

  4.2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各乡、镇、办事处,集聚区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区、乡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应对、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对的组织指挥。各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切实负起突发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超出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能力的,区委、区政府应事发地党委、政府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对。必要时,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2)现场指挥。区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各乡、镇、办事处、集聚区的现场指挥部应当纳入区政府现场指挥部管理。现场指挥部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布点、新闻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当区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辖区政府的救援指挥部应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各级应急指挥部可视情设立综合协调组、应急信息组、专业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工程抢险组、新闻宣传组、救援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治安维护组、环境处理组、灾民安置组、专家顾问组等应急处置工作组,进行分工合作,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3)协同联动。驻区解放军、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民兵队伍等,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按照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志愿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处置措施

  4.4.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根据处置需要,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或者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迅速收集现场信息,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 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动员组织民兵力量和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患者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染人群进行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措施和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应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废弃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够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款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严厉打击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4.4.2社会安全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 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7)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5社会动员

  区委、区政府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全区范围内的突发事件社会动员,由区委、区政府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6信息发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事发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在事发后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简要信息,并及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国家、省、市、区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机制,由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统筹协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7应急暂停与结束

  (1)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 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或者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者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恢复重建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与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社会救助

  各乡、镇、办事处、集聚区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救济救助制度,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 救助的比重。事发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情核实、统计及上报和管理、拨发救灾款物等工作,必要时积极开展救灾捐助。

  5.3调查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辖区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并将调查与评估情 况向区政府报告。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事件等级对应原则执行。一般突发事件由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区总指挥部办公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恢复重建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政府及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办事处、集聚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区政府提出请求,向市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者意见,制定扶持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按照区政府统筹指导、各级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

  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各级政府恢复重建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 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的主力军和国家队。区政府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与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应急管理、科工、公安、自然资源、矿管、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卫健、能源、林业、新闻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总指挥部应当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党委、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志愿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的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应急专家队伍。区有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建立专家库,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需要,区各专项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可根据情况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会商,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赶赴现场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7)基层信息员队伍: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应当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基层网格员同时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8)推进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协调运行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激励环境。

  (9)建立健全应急队伍交流合作机制,鼓励、引导、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各种交流比赛、跨区域应急救援。

  6.2财政经费保障

  (1)区、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运转日常经费。

  (2)处置突发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乡、镇、办事处、集聚区的请求,区财政依规给予适当支持。

  (3)区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物资装备保障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粮食与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确定并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 机制。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区卫健委、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相应的医疗急救、物资装备运输、通信等保障工作;

  (2)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工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全区重要物资应急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3)区、乡、镇、办事处、集聚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加强疏散避难场所建设,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6.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 测与信息报送网络,加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研究制定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有机整合应急卫生资源。组织实施伤员的救治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

  6.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保障。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科学配置、调动应急运输力量,形成顺畅、有序、联动、高效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交通运输工程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6人员防护保障

  各参与应急抢险救灾的单位应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7治安保卫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 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8应急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 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加强公用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的应急能力建设,提升面向公众的突发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和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 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6.9基础信息保障

  水利部门要及时开展水库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水文部门要及时为应急处置提供河流、水库等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自然资源、矿管部门要及时开展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突发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6.10基本生活保障

  供水、供电、供气、生态环境等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 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应急、卫健等部门要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11科技支撑保障

  (1)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 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 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 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 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区应急管理局及区直有关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按照国家相应标准,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指导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建立指挥调度终端,并与区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推动实现从人防、技防向智防提升。

  6.12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集聚区依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在有条件的公园、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地 规划和建立突发事件紧急避难场所,并配备必要设施。应急避 难所要设立明显的标志,建立应急供水、供电系统,储备一定数量的生活物资,保证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

  6.13区域协作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毗邻区域的应急交流合作,不断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平台;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1)各乡、镇、办事处,集聚区要针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2)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组建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者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3)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4)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预案做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7.2预案审批与备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1)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同时报市政府备案,并抄送市应急局;乡、镇、办事处、集聚区总体应急预案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区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2)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一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3)部门应急行动方案由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印发实施,报行动方案对应专项预案牵头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大型会议、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承办单位制定,报主办单位批准实施,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6)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局。

  (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类专项预案至少每1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乡、镇、办事处、集聚区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7.4.1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分析评估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动态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7.4.2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宣传培训

  (1)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广旅、科工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定期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应急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乡、镇、办事处、集聚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责任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公民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1)本预案经区政府审议后发布实施,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修订。

  (2)区级有关部门,乡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所称的乡级政府及具有同等含义的表述均包含各乡、镇、办事处,集聚区。

  (4)本预案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件 1:浉河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docx

附 件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类别、牵头部门和专项指挥机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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