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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信阳市浉河区加强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核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8 17:1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字体: 分享到:

浉“放管服”组办〔2023〕11号


各乡镇(街道),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信阳市浉河区加强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核查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9日




信阳市浉河区加强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核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浉河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信阳市浉河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告知承诺制事项范围包括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由国务院部委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被取消证明后由告知承诺制代替的事项。具体事项范围以区司法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事项范围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依法向政务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由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被取消后由告知承诺制代替的证明,是指由国务院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被取消后,由告知承诺制代替的证明,申请人无需提供证明,通过书面承诺即可办理相关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符合适用告知承诺的情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约定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或者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存在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六条 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目录内事项,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对有关告知承诺制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处理。由国务院部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被取消后由告知承诺制代替的证明,只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事项。

  第七条 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行政机关核查部门依法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应当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的,应当优先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信息数据库等进行线上核查。依法需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等方式进行核查的,要及时进行现场核查。政务服务核查部门无法通过线上核查、现场核查等方式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的,可请求协助行政机关核查部门予以协助。

  第八条 行政机关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第九条 确定该事项是否适用免予核查、双随机抽查、多部门联合协同核查、现场核查、非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免予核查的事项,区直相关政务服务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适用双随机抽查的需设定抽查比例及检查表单;对适用现场核查的需设定检查表单及是否需要协同核查;对适用非现场核查的需设定企业上传的佐证材料模板等。

  第十条 强化事中事后核查:

  (一)建立告知承诺信用监管闭环。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结合自身实际,梳理形成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清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要建立信息推送机制,将告知承诺书格式化模板上传至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并按表单形式将告知承诺及履约践诺信息推送至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最终形成标准化信用承诺书公示模板,在“信用浉河”网站进行公示,所有承诺信息也将同步至“互联网+监管”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将根据部门确定的告知承诺事项监管办法及规则,对承诺事项进行分类,并采取不同的核查方式。

  (二)配置告知承诺事项监管方式。相关单位要登录“互联网+监管”平台,在信用承诺事项配置中,设定本部门告知承诺事项监管方式,确定该事项是否适用免于核查、双随机抽查、现场核查、非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适用双随机抽查的需设定抽查比例及检查表单;对适用现场核查的需设定检查表单及是否需乡镇网格员协同核查;对适用非现场核查的需设定企业上传的佐证材料模板等。

  第十一条 实施核查的具体方式:

  (一)对适用免于核查的告知承诺事项,采用社会监督的方式,将承诺信息在“信用浉河”网站进行公示,并设置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相关单位接到投诉后可采取专项检查或即时检查对企业(个人)告知承诺事项开展检查。

  (二)对适用双随机抽查的告知承诺事项,区直相关政务服务职能部门要制定双随机抽查计划,并按照一定抽取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开展双随机抽查。

  (三)对适用现场核查的告知承诺事项,区直相关政务服务职能部门要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联合协同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四)对适用非现场核查的告知承诺事项,相关区直政务服务部门审批股室要审核企业上传材料的真实性,对异常材料的,可采取专项检查或即时对企业(个人)告知承诺事项开展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核查结果处置及反馈。最终核查处置结果将以正常、待整改和承诺失信三类情形同步至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联合奖惩,同时作为下一轮信用评价的基础。相关单位针对非主观故意的失诺行为,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对虚假承诺的行为,相关单位要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通过“信用浉河”把虚假承诺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告知承诺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良;B级为一般失信;C级为严重失信。

  第十四条 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市场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反承诺、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十五条 告知承诺信用等级的认定:A级信用优良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发布的“红名单”条件。B级一般失信行为为一年内违反承诺1次的。C级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具备条件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发布的“黑名单”条件。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公开表彰;

  (二)除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和专项执法检查外,免予日常巡查检查;

  (三)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

  (四)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资格认定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在随机抽查中列为检查对象;

  (二)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依法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1.引导行政相对人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遵从度:2.加大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3.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4.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加强市场性约束和惩戒:1.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2.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浉河区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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