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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董家河镇楼房村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28 15:2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字体: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浉河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转用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转用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转用范围为董家河镇楼房村,四至范围:董家河镇楼房村。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转用土地总面积0.2144公顷,其中农用地0.2144公顷(草地)。

  拟转用土地用于实施商业服务业用地类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转用土地情形。

  1.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的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57万元/公顷。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我区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补偿安置费12.2208万元(其中补偿费4.8883万元,安置补助费7.332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转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就业安置。浉河区内各企业招收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被转用农民就业。

  被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董家河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转用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被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转用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董家河镇人民政府、信阳市浉河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7月29日至2024年8月27日。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28日                        

  (联系人:臧国兵 联系电话:0376-668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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