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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2024年度第二十四批乡镇农用地转用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29 15:25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字体: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浉河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转用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转用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转用范围为信阳市浉河区谭家河乡谭家河村,四至范围:谭家河乡谭家河村。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转用土地总面积0.1662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林地)。

  拟转用土地用于公用设施用地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农转用土地情形。

  1.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的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63万元/公顷。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规定执行。

  我区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补偿安置费10.4706万元(其中补偿费4.1882万元,安置补助费6.2824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转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就业安置。浉河区内各企业招收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被转用农民就业。

  被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谭家河乡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转用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被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转用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浉河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4年7月30日至2024年8月28日。

  特此公告。


  2024年7月29日                              

  (联系人:臧国兵 联系电话:0376-6688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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