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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3-10 09:11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字体: 分享到:

  信浉市监处罚〔2025〕25号

  2024年12月4日,我局接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渝开州检线移【2024】24号,该院在办理蒋某诈骗案中发现:武汉元鼎协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为本案中被告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立的公司,其营业执照依法应当被吊销。但直至今日,该公司仍然存续。现将有关线索移交你单位,请依法处理。接件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5日到武汉元鼎协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信阳市浉河区万家灯火地王大厦23层2308、2309、2310号实地核查,经查:该经营场所现由河南科朗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5月15日)在此经营,未发现其他经营单位,武汉元鼎协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经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武汉元鼎协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的隶属企业武汉元鼎协科技有限公司登记状态显示:吊销、未注销,武汉元鼎协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武汉元鼎协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办理歇业备案,并且存在利用《营业执照》从事犯罪活动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渝开州检线移【2024】24号,证明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案件来源的书证。

  2.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四页,证明当事人登记注册基本情况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企业经营状态为存续,未办理歇业登记的书证。

  3.现场检查情况照片及河南科朗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我局现场核查情况及信阳市浉河区万家灯火地王大厦23层2308、2309、2310号现由河南科朗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书证。

  4.信阳润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信阳市浉河区地王大厦23层2308、2309室为河南科朗司生物科技公司经营,2310室空置,非武汉元鼎协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经营的书证。

  5.《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武汉元鼎协科技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未在地王大厦23层2308、2309、2310号经营,我局邀请信阳市浉河区车站办事处车站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共同证明该经营地址现由河南科朗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证据。

  以上证据均由见证人签名盖章确认。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本局于2025年01月15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信浉市监罚告〔2025〕19号),并邀请信阳润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办理歇业备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来看,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等级确定为从重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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