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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

发布时间:2025-09-28 09:12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字体: 分享到:

       为加强浉河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农产品生产源头管理,保障农产品市场准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信阳市浉河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浉河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主体”),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等。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农产品包括:蔬菜、水果、茶鲜叶、水稻等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禽蛋品等;养殖水产品;其他依法需要纳入产地准出的农产品。

  第三条农产品产地准出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质量可控、全程追溯”的原则,确保上市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

  第四条农产品准出制度主要通过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来实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区农业农村局职责:1、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2、监督指导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3、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和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4、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法上报。

  第六条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1、落实产地准出具体措施;2、指导生产主体建立生产档案和自检制度;3、开展日常巡查、抽样速测和技术指导;4、协助区农业农村局开展追溯管理。

  第七条生产主体责任:1、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2、建立生产记录档案(记录保存至少2年);3、落实自检或委托检测制度;4、确保上市农产品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

  第三章 准出条件

  第八条农产品产地准出需满足以下条件:蔬菜、水果、养殖水产品、禽蛋等食用农产品,规模农产品生产主体销售时应包装出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畜禽和畜禽产品的生产经营主体依法向购买方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如《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同时按规定加盖检疫验疫印章或加施检疫标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捕捞或出栏上市。

  第四章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流程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为开具主体。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依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对收购后混装或分装销售的,需按规定开具合格证。

  第十条合格证开具方式:手工填写:可填写农业农村部门发放的纸质合格证;电子信息化系统开具:微信小程序填报。

  第十一条合格证内容:生产者开具:应载明农产品名称、产地(具体到乡镇)、重量或数量、生产单位、联系方式、开具日期,以及承诺事项和依据等信息,生产主体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勾选 “委托检测、自我检测、内部质量控制、自我承诺” 等一项或多项内容并加盖公章。收购者开具:需包括产品名称、重量或数量、收购单位(个人)盖章或签名、联系方式、开具日期,以及承诺事项和依据等内容。

  第十二条 附证方式:对上市农产品每批次开具合格证,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以销售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农产品流通。

  第十三条应急处置: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立即启动追溯程序,封存问题产品并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日常农产品监管措施:1、区农业农村局每季度开展专项抽检,乡镇监管站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2、重点监控茶鲜叶、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情况。

  第十五条追溯管理:1、推行“合格证+追溯码”双标识制度;2、生产主体信息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管理。

  第十六条信用管理:1、建立生产主体信用档案,记录检测结果、违规行为等;2、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限制参与农业项目、展会申报。

  第十七条违规处理:对未取得准出证明擅自上市或检测不合格的生产主体,责令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上报到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浉河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信阳市浉河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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