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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区工区路一物业公司因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不按规定公示受处罚

发布时间:2026-01-14 09:5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字体: 分享到:

  2025年6月6日,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浉河区工区路***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价格执法检查,经查***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刷卡充电桩充电收费标准为1元钱充电6小时,未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4)433号通知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该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运营企业为信阳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未安装独立电表,无法计算收支情况,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4.3的规定,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信阳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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