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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信阳市2026年度第十批村镇农用地转用项目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3 17:2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字体: 分享到:

公告〔2026〕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浉河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用范围

  转用范围为浉河区东双河镇何湾村,四至范围:东至107国道、南至湘河湾农庄、西至林地、北至农村宅基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转用土地总面积3.0323公顷,全部为农用地(耕地0.0101公顷,种植园用地2.749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31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2407公顷)。

  三、转用目的

  拟转用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规定的使用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1.转用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63万元/公顷。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信阳市市本级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25〕59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货币安置。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191.0349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76.4140万元,安置补助费114.6209),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就业安置。浉河区辖区内各企业招收工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安置补偿农民。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东双河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转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双河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6年5月14日至2026年6月12日。

  特此公告。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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