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浉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
发布时间:2026-05-18 17:43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浉人社监察催字〔2026〕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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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公司拖欠肖梦麒等40人2025年1月至2025年8月工资共计662327.2元,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规定,于2025年11月14日对你公司作出《浉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浉人社监察罚决字〔2025〕第2号),要求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信阳市浉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截止至2026年5月14日,你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如下:
1.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宝石桥浉河区人社局
邮编:shqgzqx@163.com
联系人:马田野 方宇
电话:0376-6302156
信阳市浉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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