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6.22较大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20-11-18 15:5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2020年6月22日11时01分许,孔某其驾驶“金彭”牌三轮电动车(后载孔某渠、孔某堂、倪某秀)沿X048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G330(合铜路)与X048县道交口时,与沿G330(合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魏某新驾驶的皖AB***9(皖A***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碰,致孔某其受伤,三轮电动车乘坐人孔某渠、孔某堂、倪某秀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其中,“金彭”牌三轮电动车所有人孔某其,在事故中受伤,经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车辆没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介于9km/h-10km/h。魏某新,经检测排除酒驾毒驾嫌疑。车辆和驾驶证当前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介于45km/h-46km/h之间。
经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和调取视听资料,交警部门研究会商后认定:孔某其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新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孔某渠、孔某堂、倪某秀无责任。事故原因分析如下:
孔某其驾驶三轮电动车载人通过交叉路口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魏某新驾驶皖AB***9(皖A***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不按规定车道且超速行驶(实际速度:45KM/H-46KM/H),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交警部门表示,今年以来,全省发生的一般程序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违反交通信号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占比分别为5.6%和6.3%,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此外,超速历来也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之一,稍有不甚就会酿成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在本起事故中,事故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按规定车道且超速行驶,导致发生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的惨剧。交警提示:绿灯可以再等,生命不能重来;拒绝超速行驶,坚守生命时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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