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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浉河区火灾事故救援预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发布时间 | 2021年04月23日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浉河区火灾事故救援预案的通知
浉政〔2021〕24号
各乡、镇、办事处,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区政府相关各部门:
《浉河区火灾事故救援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3日
浉河区火灾事故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健全浉河区火灾事故救援工作机制,有效聚合社会救援资源,提高综合灭火救援能力,高效有序应对处置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全区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河南省消防条例》《河南省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试行)》《河南省火灾事故救援预案》(审议稿)等。
1.3 适用范围
浉河区行政区内发生的火灾事故救援(森林草原火灾除外)。
1.4 火警分级
火警由低到高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共五个等级,等级越高灾情越严重。
1.5 响应分级
对应火警分级,由低到高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五个响应等级。
1.6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放在首位,把“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灭火救援指导思想贯彻始终,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逐级指挥。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力军、国家队”作用,有效聚合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有力有序组织实施火灾事故救援行动。
——坚持属地为主、逐级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事故发生地的乡、镇、办事处和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在事发后的第一时间发挥应急处置的主体作用,立即组织指挥先期处置工作,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根据事故分级情况,迅速作出应急响应,联动部门按照指令协助灭火救援工作。
——坚持训战一致、平战结合。牢固树立战斗力标准,加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骨干的救援力量建设,严格训练演练,强化信息共享,保持枕戈待旦、快速反应的备战状态,练就科学高效、专业精准的过硬本领,确保召之即来、战之必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成立浉河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进一步明确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2.1.1 成员组成
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设指挥长1名,由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若干名,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分管领导以及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直属一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信阳浉河供电公司、中石化信阳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信阳销售分公司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2.1.2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决策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2)组织修订《浉河区火灾事故救援预案》,决定启动、调整和终止Ⅰ级、Ⅱ级等级响应。
(3)组织、指导浉河区火灾事故救援联合训练和实战演练,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做好火灾事故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4)掌握火灾态势发展,作出火灾事故救援重大事项决策,指导成立区级前方、后方指挥部。
(5)统一调派浉河区相关救援力量和资源,根据需要协调人武部和武警中队、民兵参加火灾事故救援工作。
(6)按要求向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报告火灾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增援,并做好上级指挥部和跨区域增援力量的协调、保障工作。
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
2.2 办事机构
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平时承担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决策命令;
(2)具体负责编制、评估、修订《浉河区火灾事故救援预案》;
(3)根据火灾实际,第一时间报告指挥部相关领导及成员赶赴现场处置;
(4)联络并及时更新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工作分管领导、业务处(科)室、具体工作人员紧急情况下通讯方式;
(5)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组织应急处置和浉河区实战应急演练等工作;
(6)组织火灾事故调查,起草火灾事故总结评估报告;
(7)完成区消防安全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指挥机构
根据需要,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到场的区委、区政府职务最高领导担任指挥长,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区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下设工作小组。
(1)灭火救援组
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火应急救援决策意见,贯彻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调集组
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调集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人员、装备以及专家技术人员到现场协助火灾事故的处置。
(3)现场警戒组
由市公安局浉河分局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4)后勤保障组
由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党委政府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负责参战力量的战斗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和现场维修,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通讯、生活等保障工作。
(5)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善后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应急、民政等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配合,负责火灾事故现场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
(7)宣传报道组
由区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消防救援部门收集火灾有关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火灾事故相关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8)应急专家组
区指挥部成立由灭火、防火、化工、医疗、建筑、电气、化学、石油等各类专业人才组成的应急专家组,为灭火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接警和信息报告
3.1 接警
消防救援机构设置指挥中心和战备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接到火灾事故报警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火情后,应当迅速了解起火时间、地址、场所类别、着火物质、火势蔓延、人员伤亡及被困等情况,预判火警等级。
3.2 信息报告
消防救援机构接警后,要根据预判火警等级,提出启动等级响应建议,并向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告信息。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接报后,要启动等级响应,并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要认真落实各项应对措施。
4 等级响应
火灾事故分为五级响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Ⅴ级)。Ⅰ级由区级消防救援机构启动,Ⅱ级由区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及以上由市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
4.1启动条件
4.1.1 Ⅰ级响应。
适用于无人员伤亡或被困且初判燃烧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或其它类火灾。
4.1.2 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火灾已造成1—2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约100—3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现场指挥员认为Ⅰ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4.1.3 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火灾已造成3—5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约300—1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约100—5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现场指挥部认为Ⅱ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4.1.4 Ⅳ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火灾已造成6—9人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约1000—2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约500—1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市级消防安全指挥部认为Ⅲ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4.1.5 Ⅴ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火灾已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重伤或被困;
(2)初判燃烧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普通建筑火灾;
(3)初判燃烧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等火灾;
(4)前方指挥部认为Ⅳ级响应到场力量不能控制的火灾。
4.2 响应措施
Ⅰ级响应调派火灾发生地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含乡镇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企业工艺处置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下同)前往处置;Ⅱ级响应由区级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启动并调派相关职能部门前往处置;Ⅲ级以上响应,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迅速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参与应急处置,依靠本辖区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及时向市政府请求援助并提请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待市级消防安全指挥部到场后由市级指挥部进行指挥。
4.3 等级调整
等级响应启动后,原则上只升不降,直至响应终止,调整响应等级由相应具有权限的机构负责。重大勤务、活动、节日期间,可视情提升首次响应等级。
4.4 响应终止
在人员营救疏散完毕、火灾彻底扑灭、完成火场清理和移交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
5 灭火救援
5.1 力量调派
5.1.1 调派程序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由区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派;请调跨区增援时,由区消防救援机构报请上级消防救援机构调派批准。
(2)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统一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调度指挥体系,由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具体实施调派。
(3)成员单位及社会救援力量。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调派,相关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等级响应措施,各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协调、联系、调派所属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可先临机调派出动,随后补发书面手续。
5.1.2 出动要求
各救援力量接到调派指令后,要立即集结队伍,按要求携带有效救援装备,快速安全赶往指定集结地点,行进途中按指定时间节点报告行进情况(人员、车辆、装备、行进路线、带队指挥员、联系方式等)。
5.2 火情侦察
重点侦察有无人员受到火势威胁,人员数量、所在位置和防护措施;燃烧物质、范围、火势蔓延的途径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消防控制室和内部消防设施启动及运行情况,现场有无带电设备,是否需要切断电源;起火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毗连状况,抢救疏散人员的通道,内攻救人灭火的路线,有无坍塌危险;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危险物品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等次生灾害;有无需要保护的重点部位、重要物资及其受到火势威胁的情况。
根据火灾救援需要,公安机关共享起火单位内部监控及周边监控设备,核查比对人员出入情况和伤亡、被困人员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配合侦检现场有毒有害物质和影响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调提供城市自来水、燃气管网信息,提供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图纸资料,调派经纬仪监测起火建筑或装置稳定情况;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单位基本情况;区指挥部协调市气象部门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其他成员单位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按前方指挥部要求共享相关信息,调派、操作相关专业设备。
5.3 现场警戒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负责根据火情侦察情况,先期划定警戒区域。火灾发生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做好现场警戒,维护现场治安,区交警一大队视情对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5.4 作战指挥
5.4.1 指挥原则
(1)现场指挥部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上级指挥员可以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员报告。
(2)多支救援队伍协同作战时,在上级指挥部到场前,由火灾发生地现场指挥部实施属地指挥。上级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应当实施直接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3)实行专业指挥,由消防救援机构拟制救援方案,报现场指挥部批准后,确定救援技战术措施,组织和指挥灭火救援行动。相关成员单位要予以技术支持,分工督促任务落实。
5.4.2 指挥权限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域,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5)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6)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和社会救援力量、资源协助救援。
5.5 救人灭火
5.5.1 人员营救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单位所属及相邻单位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现火情或接到消防救援机构调派指令后,要先期组织实施人员营救疏散。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后,应当采取内攻搜救、外围转移、排烟降温等措施,优先保障遇险人员和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起火单位内部遇险人员主要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负责营救疏散,其他救援力量要给予协同配合;起火单位周边受火势威胁的人员主要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疏散。对已营救疏散的人员应当做好登记,卫生健康机构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5.5.2 火灾扑救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员工及所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扑救,临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到场后,负责组织实施火灾扑救行动,其他救援力量要给予协同配合,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切断区域燃气,城市管理部门协调市城市管理部门安排自来水公司做好区域加压供水保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调派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技术人员或相关领域专家,配合采取关阀断料、倒罐输转、紧急排空等工艺处置措施;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切断或恢复区域供电;现场其他危险源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消除,为灭火行动创造有利条件。
5.6 战勤保障
5.6.1 指挥保障
现场指挥部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采取搭建指挥帐篷等措施,在接近现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比较安全的地点成立指挥部,并设置明显标志。除现场指挥部外的其他救援力量结合自身人员数量、指挥架构等实际,自行实施指挥保障。
5.6.2 通信保障
通信保障以手机、350兆电台、4G单兵图传等通信方式为主。通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铁通公司派出专业保障队伍和通信设备,抢修通信设施,恢复、加强现场网络覆盖,优先保障火灾事故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5.6.3 装备保障
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向市消防救援支队汇报装备保障,并调派装备技术服务队做好装备抢修、补给等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调派市政洒水车、大型工程机械、运输车辆等支援。其他所需车辆装备,报指挥部批准后统一调派。
5.6.4 物资保障
火灾事故发生后,由火灾发生地乡、镇、办事处和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保障救援物资。在本级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救援需要时,可逐级申请物资储备机构调拨物资支援;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应当同时报区政府。
5.6.5 生活保障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就近协调安全、可靠场所,紧急调拨、采购各类生活物资,做好一线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消防救援机构及时调派战勤保障车辆,配合做好一线救援人员的生活保障。
5.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力量赶赴火场,协调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根据伤员数量、伤情严重等情况,采取现场急救、就近救治、转诊救治等措施实施医疗救护。
5.7 安全管控
任何人员不得下达对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的作战指令。主管部门对所属参战救援力量的作战安全工作负责。进入火灾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经前方指挥部同意,并佩戴齐全防护装备,严格遵守处置规程。现场指挥部要设立现场安全员,提前统一明确撤离信号和路线,发现危险征兆应当示警避险。参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当预设紧急救援小组,全力营救遇险被困的救援人员。
5.8 信息发布
负责火灾事故救援处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和救援信息,并在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持续发布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人员伤亡、损失情况、扑救过程等情况。重特大火灾事故信息,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市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由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进行。
5.9 火场清理与移交
明火扑灭后,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检查火场、消灭余火,必要时留下必需力量监护。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防止次生环境污染。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启动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响应,参战救援力量撤离归建。撤离火场前,应当清点人数,整理装备,恢复水源设施,向起火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移交。
5.10 后期处置
5.10.1 善后处置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做好遇难、受伤人员的善后和家属抚慰工作。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负伤、致残或牺牲的救援人员,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调优质医疗资源实施医疗救治,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给予抚恤。
5.10.2 战评总结
坚持“每战必评”,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要认真总结火灾事故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5.10.3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与响应等级相对应的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因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在火灾事故救援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
5.10.4 补偿措施
企业专职消防队、工艺处置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因火灾事故救援临时征用的物资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6 保障机制
6.1 制度保障
6.1.1 工作会商制度
(1)专题联席会商。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负责人,不定期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火灾易发高发期,可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现场或视频调度。
(2)作战方案会商。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根据火灾事故救援需要,视情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和救援队伍指挥员会商火灾事故救援方案。
(3)重大决策会商。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对涉及火灾事故救援的重大事项进行会商决策,统一调度指挥。
6.1.2 值班值守制度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驻勤战备制度,其他成员单位和救援队伍要明确值班调度电话,保持全天候联络畅通。启动等级响应后,除参加现场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外,接到指令的其他成员单位也要进入响应状态,明确专人担任联络员,并报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2 救援队伍和装备物资保障
6.2.1 救援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农村(社区)、社会团体等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将卫生防疫、工程机械抢险、易燃易爆危险品、电力抢险等社会救援队伍纳入救援力量和调度指挥体系。相关主管成员单位要指导加强本行业领域社会救援队伍建设。
6.2.2 救援资金保障
区政府将火灾事故救援基层基础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火灾事故救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6.2.3 救援装备储备
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地火灾事故救援需要,充足储备、及时更新灭火救援装备(装备器材库)。
6.2.4 救援物资储备
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救援职能,储备、更新相应救灾物资。调用时由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物资调用命令。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火灾风险、重要救援资源或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火灾事故救援和综合实战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预案的情况。
7.2 预案演练
(1)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综合实战演练,不断提高联合救援能力。
(2)区消防救援大队要不定期对辖区重点单位和重点场所开展实地熟悉和实战演练。相关单位、场所要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实地熟悉和实战演练。
(3)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针对本单位火灾风险和特点,常态开展实战演练。
(4)社会救援队伍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火灾风险和特点,加强针对性实战演练。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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