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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浉河区财政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10日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浉河区财政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SSHD-2021-ZFB001

 

浉政办〔2021〕16号

 

各乡、镇、办事处,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区政府有关部门:

《浉河区财政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10日

 

浉河区财政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工作机制,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财政部 农业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以提升财政扶贫资金形成资产的运行效益为取向,以经营能力强的实施主体和经济效益好的产业项目为平台,以资产股权为纽带,以增加农村低收入人口收益、提升农村低收入人口持续稳定增收能力为目标,实现集体增实力、低收入人口增收益和产业增效益有机统一,发挥财政扶贫资金扶持产业发展、壮大村集体资产、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提高带贫能力和带贫效果的作用。

二、实施范围和主体

2021年及以后年度,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种养殖业、加工生产类、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项目形成的资产,用于资产收益扶贫。

在全区范围内遴选运行良好的农业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重点围绕茶产业、种养(殖)业、现代都市农业、生态循环农业、休闲观光农业、乡村旅游业等产业化发展项目及产业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突出加工、营销、仓储、物流等产业链建设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资产收益的实施主体应是实际运营一至二年以上,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优先选择运营良好、信誉佳、效益突出、有发展前景,有进一步发展生产经营具体项目需要,带贫有成效和社会评价高的优质企业。重点扶持乡镇、村集体经济项目,在村级开展的资产收益扶贫,村支两委通过“四议两公开”工作办法确定申报项目。村级或跨村资产收益项目由乡、镇、办事处,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跨乡镇办事处资产收益扶贫,由乡、镇、办事处,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或区级部门委托机构管理,实现资产增值。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三、项目受益对象及收益提取分配

(一)受益对象

受益对象为项目所在村或乡镇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和特殊困难农户,特殊困难农户每年实行动态调整,分红、固定收益时间为项目实施期间直至项目终止结束。

(二)分配原则

1.收益最低原则。具体分配方案可采取“盈利分红”“固定回报”“固定收益+分红”等形式,确保年收益率不得低于6%。其中收益70%用于扶贫带贫,收益30%用于村公益性支出。

2.优先收益原则。项目收益优先分配村集体和农村低收入人口,保障农村低收入人口取得稳定收益。同时,明确用工优先吸纳农村低收入人员,为农村低收入人口在项目中创业和发展产业提供生产技术和市场销售等服务。

在村级开展的资产收益扶贫,村支两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收益分配。乡镇办事处跨村实施的资产收益扶贫,由乡、镇、办事处,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收益分配。跨乡镇办事处区级组织实施的资产收益扶贫,由区财政局、区扶贫办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收益分配。所有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至村级,由村级按照规定进行扶贫带贫和公益性支出。

(三)资产确定与收益提取

财政产业扶贫资金形成资产作为村集体资产要进行具体约定。

资产收益按照“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模式实现资产收益。享有固定收益和一定分红。

提取年收益的不得低于财政扶贫资金的6%,提取时间从财政扶贫资金拨付到位时间起,以整年度计算,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时间不得晩于每年11月20日。

四、项目申报审批实施

(一)项目申报

相关部门、各乡镇办事处按照项目库申报程序,组织相关企业编制好实施方案,并按时向区级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申报资产收益扶贫项目的主体,须满足下列条件:

1.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

2.申报主体注册地(登记地)和纳税地须在浉河区境内;

3.申报主体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运行良好;

4.申报主体在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行为;

5.申报主体的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近两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件。

(二)项目审批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项目立项审查工作,区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申报方案及相关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组织专人实地核查,对项目可行性作出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并送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规定启动实施。

(三)项目实施

项目批复后乡镇办事处为实施业主,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保证项目进度、质量和资金拨付。项目实施主体按照不低于20%资金规模进行配套,资金拨付实行财政报账制审核拨付。实施主体要做好全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项目竣工后,由属地乡镇办事处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项目及时报区级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评估,并将项目评估结果及时公开公示。

五、项目管理

项目的选取、组织实施实行乡镇办事处负责制,企业独立开展项目的实施工作,乡镇办事处、村不承担经营主体的任何风险和债务。产业扶贫资金形成资产作为村集体资产要进行具体约定。项目完成后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签订资产确权及收益协议,实行村民参与、民主评议方式,乡镇办事处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投入项目实施主体的财政扶贫资金存续期原则上为5年,项目存续期满后,若项目实施主体和乡镇办事处、村愿意继续合作的,可延长存续期,具体事项根据双方意愿另行约定;若不继续合作的,没有其他可实施项目,资金交回区财政另行安排使用。

(一)乡镇办事处要对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产业发展资金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期间集体经济有效益且到期后本金或资产不减少并归至村集体。乡镇办事处成立资金管理小组进行监督。

(二)承接主体每半年向乡镇办事处资金管理小组提供一次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以便管理小组对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具备条件的年度财务报表应采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共同确认收益,保障各方利益。暂不具备条件的由合作双方共同审核商议确定收益。

(三)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产业发展资金须及时公开公示量化扶持对象、资金数额和承接经营主体、收益分配方案等,接受村民监督。

(四)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产业发展资金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村务、财务公开公示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督导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失职渎职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立即责令纠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六、风险防控

在签订合作协议时,乡、镇、办事处,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应作为监管方,要对投资企业所拥有资产、资源等进行认真查验和评估,且应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协议到期后,经风险评估,经营状态良好的企业,可以续签,不符合继续合作条件的,要及时终止合作或变更。同时,要建立投资经营分析评价机制,定期对项目经营内容、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明显经营风险或濒临破产的项目,要及时止损并启动退出机制。

项目所在行政村与项目实施主体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明确承接主体在投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时,财政扶持资金应予以退出:

(一)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投资进度缓慢,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企业经营不善,不能按约定完成预定目标或不能履行协议;

(三)连续出现经营亏损,无法确保村集体利益的;

(四)其他约定需退出的情形。

经各乡、镇、办事处,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方式或其他协商方式退出,乡镇办事处作为监管方可以收回扶持资金,经区财政局、区扶贫办同意后重新扶持其他产业扶贫项目。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起施行。2021年起,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到产业发展类资金必须明晰产权、管理办法、收益分配,按照本办法规范执行;2020年度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到产业发展类资金,各乡镇办事处参照本办法执行,已签订协议按原协议执行,待原协议到期后再签订新协议;2020年以前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到产业发展类资金,各乡镇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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