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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浉河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30日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浉河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浉政办〔2022〕35号

各乡、镇、涉农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

《浉河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30日        




浉河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浉河区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农田水利设施排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共信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信阳市农村水利设施排查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护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业生产为目标,以设施管用、群众满意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田水利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合理核定管护经费,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使用,同时各级财政给予适当的管护和维修费用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补助)在乡镇(涉农办事处)的行政村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工程,包括坑塘、堰坝、机井、提灌站、灌排渠道、输水管道、节水设施、田间道路等农田水利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四条 乡镇(涉农办事处)是保障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工作负总责,各村、组是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的管护主体,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田水利设施工程规划和建设,指导和监督乡镇(涉农办事处)对已建工程运行、维护和整修。

 

第二章  管护范围及标准

 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对于“十二五”以来国家投资建设,并经排查整改后恢复设施功能的工程,纳入管护范围;2019年及以后建成验收合格后的高标准农田工程,纳入管护范围。

(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包田间道路、灌排渠道、输水管道、农田输配电、节水设施、农田防护林树木、生产桥、坑塘、拦水坝、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三)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管护标准。机耕路管护要维持路面平整,路肩与路面完好相平,无杂草、杂物,保证道路系统完好,通行顺畅。农田林网和道路两侧树木当年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三年后保存率均达到85%以上,确保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充分发挥作用。

(四)灌溉与排水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管护标准。机井、井泵、井台、井堡、出水口、地埋管道、生产桥、涵、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弱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高压部分,含配变设施、计量表计等,交接后由电力部门维护),正常使用;对排水沟渠(管)道及时除草、疏浚。

(五)对国家财政投资建设所涉及的其他内容进行管护。

 

第三章  管护责任

第六条  区政府对建后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负总责,研究制定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实管护责任,将年度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设置管护基金农业农村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的指导、监督、指挥、协调及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乡镇(涉农办事处)是辖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的日常检查,督促各行政村按照企业管理模式建立管护组织,明晰管护人员职责,监督检查管护责任落实,制定管护制度,整理、汇总、上报村级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

第八条  乡镇(涉农办事处)负责对农田水利设施国有资产行使管理权,保证国有资产安全。保障管护经费落实,要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集中管理。

第九条  对于进行规模流转耕地的农田水利设施,取得土地经营权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必须接受、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已建农田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査、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十条  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筹资修建的农田水利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但必须接受所在乡镇(涉农办事处)和区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租赁、承包和经营权转让,要明确工程使用年限,保证原设计范围内农田水利设施的使用,不得擅自调整设施性质。租赁、承包和经营权转让经费,原则上交乡镇(办事处)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弥补工程建设资金缺口和工程运行管护过程中发生的特大维修管护支出,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章  设施管理与日常管护

第十 农田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乡镇(涉农办事处)及时办理设施产权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并对设施的使用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原建设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十 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工程特点,逐步建立健全、完善以政府投资模式为主体,农民用水协会模式、新型经营主体模式等为补充的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后管护体系。

第十 各类管护模式都要安排管护员。

(一)管护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要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管护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三)管护员应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乡镇(涉农办事处与之签订管护合同。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对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但要尽量维持管护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员。

第十 管护员应经常对管护区域的农田水利工程进行巡查,建立管护台账,及时填写巡查记录,并将巡查情况乡镇(涉农办事处)管理单位、村民委员会或村级用水协会等单位或组织

第十 管护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旋耕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涉农办事处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 管护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涉农办事处提出维修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进行维修,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和维修重大破损。

第十 乡镇(涉农办事处农发中心(农办)建立健全完善本辖区工程管护台帐,记录好工程运行和维护情况。乡镇(涉农办事处农发中心(农办)每季度向区农业农村报送一次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情况。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十 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后管护资金包含管护经费和维修经费。主要来源为区级财政预算资金、农田建设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乡镇(涉农办事处)统筹支持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灌溉用水收费村民“一事一议”筹措经费等。

二十 区乡两级财政均要设置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基金,建立专门账户,原则上按照1:1比例设置。管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区审计局、区财政农业农村区水利局分年度区乡两级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至区政府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将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基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首次设立浉河区农田水利设施维修管理基金500万元,重点用于补助浉河区农田水利设施重大工程维修支出和管护支出。

第二十二条 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原则上由区财政统筹,从区级维修基金内提取。区财政对2011以来设并经验收的农田建设项目平原、丘陵区域,按照5元/亩耕地)的标准拨付农田工程管护经费对没有项目支持的山区区域,按照3元/亩(耕地)的标准拨付农田工程管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 管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重点用于管护人员日常巡查、维护工资报酬和宣传费用。管护范围以村为单元,每人管护1000-4000亩耕地范围。管护员工资按照1500-1800元/月发放,工资变化幅度根据服务范围面积和任务多量由乡镇涉农办事处确定。管护经费的使用,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维修经费实行财务独立专帐专人管理。来源包括三部分:区财政统筹的维修基金,用于重大工程的维修使用(单项工程费用在3万元以上);乡镇(涉农办事处)统筹支持资金,用于一般性维修(单项工程费用在1-3万元);村集体经济收益、灌溉用水收费村民“一事一议”筹措的费用,用于简单的工程维修(单项工程费用在1万元以内)。

第二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每年对全区各乡镇(涉农办事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判,提前向区财政提出维修管护基金拨付申请,并设立银行专账,专户储存,专账管理,滚动使用。

第二十六条 区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维修管护基金使用,按照先申报,后拨付的原则执行。每年分2次进行申报,于每年6月、12月下达。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维修由乡镇(涉农办事处)申请(附详实的维修工程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预算计划),区农业农村局核准批复后方可实施。工程完工,经验收后予以结算。

第二十七条 乡镇涉农办事处和村级的维修资金使用按季度执行。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维修由乡镇涉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农发中心(或农办)组织专业工程队维修,报请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备案;1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维修由村委会同意,管护组织实施,报乡镇涉农办事处农发中心(或农办)审批。

第二十八条 区、乡、村支持的工程维修资金使用全部纳入区监控管理,由区财政、审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共同监督、统筹使用。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 对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经核实后,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资金。

十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予以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责任区的工程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三十一 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修费用不予在维修基金中核报,并按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基金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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