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介绍
发布时间:2022-11-23 14:28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字体:大中小】 分享到: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研究提出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民政工作的具体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民政事业的改革工作。
(二)指导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工作。
(三)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政治建设;指导城镇居民委员会建设,拟订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
(四)负责全区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更名、隶属关系和界线的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考察、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全区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及管理工作;承办上级政府下达的边界线勘定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乡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丧习俗改革。依法进行全区婚姻管理;拟订全区殡葬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动殡葬改革,指导、管理殡葬事业单位。
(六)贯彻落实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研究提出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拟定全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研究提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方针,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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