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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介绍

发布时间:2022-11-25 12:42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0 【字体: 分享到:

  1、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管理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

  3、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审批本辖区限额内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

  4、负责本辖区污染源的调查工作和污染源排污申报登记及发放许可证工作,提出本辖区污染源限期治理的建议;

  5、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承办同级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提案、议案。

  6、协调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7、承办区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8、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排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对“三同时”、排污许可证、限期专利及其他户籍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对生态破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对辖区内污染事故和污染损害纠纷进行调查;

  12、承办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委、政府交办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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