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024-00007 | 失效时间 | 有效 |
发文机关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11月07日 |
标 题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浉河区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浉政〔2022〕39号 | 发布时间 | 2022年11月07日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浉河区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SSHD-2022-ZF007
浉政〔2022〕39号
各乡、镇、涉农办事处,区直各相关部门:
《信阳市浉河区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区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7日
信阳市浉河区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抵押担保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担保采取以下方式:
信阳市浉河区金财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条件对小微林业企业、林农等林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林权状况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以其林权或第三方林权为抵押物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当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息时,由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在行使追偿权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协商折价、竞价交易或司法程序等方式处置所抵押的林权。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支持借款人在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保护、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与林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重点解决政府扶持的林业产业,以及借款人在产业化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求。
第二章 林权抵押贷款担保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条件
(一)自然人
1.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信用状况良好,具备按时还本付息能力;
3.从事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及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经营状况良好的善意借款人。
(二)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1.具有市场监管等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
2.从事的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及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3.财务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生产经营正常;
4.信用状况良好,具备按时还本付息能力。
第五条 用于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的森林资源资产
(一)人工商品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以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的,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第六条 下列林权不得用于抵押贷款担保
(一)生态公益林,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等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
(三)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林权不动产登记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林权;
(四)面积相对较小,难以处置变现的林权;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用于抵押的其他林权;
(六)其他不宜用于抵押的林权。
第三章 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程序
第七条 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程序
(一)提出贷款、申请担保。借款人凭其本人或第三方拥有的林地林木权属证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林权抵押担保贷款条件及相关文件资料向贷款人和担保公司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二)调查核实、评估价值。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借款条件、资信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对拟抵押林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对抵押人是否有权处分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三)接受委托、确认担保。根据抵押物评估价值确定担保额度,原则上不得高于评估价格的40%。对符合抵押担保各项条件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四)担保公司对申请担保的借款人进行独立调查,核定担保额度及担保期限;
(五)落实反担保手续、放款。担保公司与贷款人、借款人签订相关合同并落实反担保手续,担保公司、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发放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和担保公司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风控管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根据风险的实际情况制定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确保抵押担保业务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合作银行可自行评估,也可依照相关规定、通过森林资源调查和价格咨询等方式进行评估。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参照本地市场价格自行评估,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评估费。
第十条 抵押人需对拟抵押林权资产办理商业性森林保险,并在保险合同等合同条款中明确抵押森林资产在借贷期间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等灾害时,第一受益人为担保公司或贷款人。
第十一条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和担保公司同意,林权登记管理部门不得为抵押林权办理变更登记,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四章 抵押资产的处置和管理
第十二条 林权抵押资产的处置程序
(一)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二)担保公司应当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行使追偿权,行使追偿权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协商折价、竞价交易或司法程序等方式处置所抵押的林权;
(三)担保公司行使追偿权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必要时担保公司可以和借款人(抵押人)另行签订个人连带责任信用保证合同;
(四)处置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担保公司报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从林权抵押担保贷款风险补偿金中支出,支出的补偿金从抵押林权的处置中追偿。
第十三条 林权管理
(一)贷款人、担保公司、抵押人在签订林权抵押贷款协议时,应对抵押林权管理做出相应约定;
(二)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林权抵押人和担保公司共同管理林权抵押物,建立档案、登记造册,跟踪记录,加强监管,确保抵押物资产安全;
(三)未经担保公司同意,林权抵押人不得将林权抵押物流转、采伐等。同时林权抵押人应加强对抵押物管理,防止盗伐、非法占用以及火灾、病虫害等情况的发生,因抵押物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抵押人承担;
(四)为保障担保公司对林权进行处置,林业主管部门对抵押物采伐(采挖)指标实行单列优先下达;
(五)林权抵押贷款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
第五章 担保额度及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当年林权抵押贷款担保额度,单笔30万(含30万)以内林权抵押贷款额度占总额度不低于70%,30万-100万(含100万)的林权抵押贷款担保额度占总额度不超过20%,100万-200万(含200万)的林权抵押贷款担保额度占总额度不超过10%,总担保额度不超过1亿元。
第十五条 区财政设立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为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等提供风险补偿,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信阳市浉河区林业和茶产业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浉河区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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