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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郭家寨宿集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4-24 14:46 信息来源:柳林乡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0 【字体: 分享到:

  公告〔2023〕8号

  为切实保障郭家寨宿集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浉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郭家寨宿集项目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依法实施征收。现将《郭家寨宿集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

  



2023年4月24日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郭家寨宿集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的决定

  为切实保障郭家寨宿集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规定,浉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郭家寨宿集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依法实施征收,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目的:实施郭家寨宿集项目建设。

  二、征收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人: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柳林乡人民政府。

  五、房屋征收期限:2023年4月24日—2023年6月22日。

  六、补偿安置方式、原则及标准按浉河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的《郭家寨宿集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七、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自觉服从公共利益的需要,支持政府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按照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并完成搬迁。

  八、征收工作人员要做好房屋征收的宣传、解释工作,尽快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或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依据有关规定,按照本次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标准,由浉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浉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浉河区人民政府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郭家寨宿集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郭家寨宿集项目位于柳林乡讲约台村、红檀树村、卢冲村交界处,建成后将对柳林乡及周边地区旅游产业发展起到示范、引领、带动的重要作用。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工程永久性征地范围: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土地和房屋、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的新增用地等。

  (二)征收范围: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等。

  二、征收使用期限

  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为永久性征收。

  三、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实施单位:柳林乡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

  (四)《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

  (五)《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20〕167号)。

  五、征收补偿的原则、方式和标准

  在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土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均予以征收并拆除。

  (一)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被征收土地根据实际测量面积,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补偿。

  (二)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1.被征收房屋及建筑物的权属、面积、结构和使用性质以相关证件记载或实物调查登记表认定为准,经合法程序确认的违法建筑物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以及随意增加地面附着物等恶意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上述不当行为的,不予补偿。

  3.征收有产权纠纷的房屋,争议双方在征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根据有关部门现场勘察记录和证据保全,报请浉河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4.征收房屋有效补偿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对证照不全或面积有争议的房屋,需提供测绘原始报告(附照片)报区相关认定部门审核确定。

  (2)非原住居民宅基地上一次性建成且结构相同的房屋按照前款规定标准执行。

  5.征收出租的房屋只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解除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

  (三)征收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

  1.被征收的土地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文件规定执行。

  2.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的标准参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信政〔2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3.社会保障费用按《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4.经济林补偿标准参照《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经〔2020〕16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安置方式

  货币补偿。

  六、奖惩、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之内,自签约搬迁公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给予主房屋补偿款的30%奖励;31日-60日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给予主房屋补偿款的20%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应当报请浉河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单位、个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无理阻挠、干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的;

  2.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项的;

  3.弄虚作假,虚报、非法迁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4.在征收安置补偿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

  (一)公共设施的征收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二)为杜绝房屋拆除中的安全隐患,被征收人只能搬走属于自己的动产,被征收房屋腾空后,拆除工作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实施,被征收人和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拆除,以确保安全施工。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又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浉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本方案由郭家寨宿集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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