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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浉河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06日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浉河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202211

相关办事处,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区政府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妥善解决征拆安置遗留问题,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按照《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经区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制定《浉河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实施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   

2022年56日     



浉河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试行)

为妥善解决浉河区征收安置问题,切实维护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征拆行为,缩短征拆安置周期,满足被征收群众多元化安置需求,建立高效快捷、多方共赢的良好征拆工作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信政文〔2022〕20号),结合浉河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房票适用

房票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浉河区房票安置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规则、群众自愿原则,适用的具体范围为:

(一)对区政府主导计划实施的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项目,适用房票安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

(二)对本细则发布实施前存量的拆迁未安置项目,经区政府会议研究,分类处置:

1.对于2019年后我区实施的城市有机更新项目,项目区内已建有安置房且被征收人与指挥部(街道办事处)已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的可选择房票安置,被征收人已货币补偿的不执行房票安置政策;对已签订安置协议但安置房未建设的,鼓励和引导选择房票安置。

2.对已实施的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项目、金牛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已经建设,被征收人实施就地就近安置房安置,不适用房票安置。

3.对征收未安置遗留问题项目,如项目本身具有继续实施的可行性,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可采取房票安置,安置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如项目不具有继续实施的可行性,由政府对原开发项目进行依法依规清算,安置费用测算结果纳入成本范围,清算结果确认后,再纳入房票安置。

二、票面金额

房票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的总金额,具体包括中心城区国有土地或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规定的产权调换货币量化的权益金额、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单项金额明细一并载于房票)。

三、房票奖励

(一)房票安置的货币奖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所得补偿按照我市国有土地或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计算后,给予其5%的奖励。

(二)房票安置的购房奖励: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跨区购买“房源超市”中的房屋,享受政府商定的价格优惠。

四、可购房源

供房票购买的房源类型可包括定向指导价商品房(安置性商品房)、政府商定商品房(市场商品房)、统筹安置房。被征收人可以使用房票跨区购买。

(一)定向指导价商品房。指按区政府指导价格定向供特定房票使用人购买的住宅商品房(安置性商品房),按毛坯房价格购买,房票安置5%上浮奖励在指导价内考虑。

(二)政府商定商品房。市住建部门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的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提出申请、接受房票安置条件并进入“房源超市”的具体房源。房票使用人可享受政府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的房票购房价格。

(三)统筹安置房。指区政府以自建、代建或其他方式建设并已完成原项目征收安置后富余可纳入统筹调配的住宅房源。房票有效期内票面金额尚未使用完毕前不限套数,在规定的选房时间内先选先得。

五、房票管理

区住建局负责实施房票安置、管理和监督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房票补偿资金及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区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公安、信访、各街道办事处(集聚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票相关工作。房票安置采取“一事一议”原则,每个项目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六、房票申报

房票由区住建局向市统一申报,房票记载征收协议号、房票所有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房票面值、房票使用截止日期等事项。同一份协议只发放一张房票。区住建局设立台账备查,实行一户一档。

七、房票使用

(一)房票使用人

房票安置协议及房票中应载明房票使用人。房票使用人由被征收人按如下规则确定:

1.被征收人作为房票使用人,实行实名制。

2.被征收人为自然人的,赠协议经公证后,其配偶或直系血亲可作为房票使用人,不得买卖、抵押、质押、非法套现。

3.被征收人为私营企业法人的,在核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之后,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的自然人股东可作为房票使用人。

(二)房票购房

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购房合同;购买定向指导价商品房或统筹安置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受房源提供单位委托与房票使用人签订购房合同。如房票使用人为多人的,购房合同应由房票使用人共同签订。购房时票面金额中的权益金额和房票奖励同步使用。购房款超出征收实施单位可代为支付的部分,由房票使用人在购房合同规定期限内自行补足。

(三)期满处置

房票有效期届满后剩余未使用的票面金额按如下处置:被征收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将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产权调换),征收人按照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实行不计息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用房票购买商品房、安置房,购房款(配套的储藏室、车库等价款可以计入)不得低于房票票面金额85%。对使用房票购房后剩余部分,被征收人可以在房票到期后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领取货币,该货币不计息。

(四)房票结算

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行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及时将购买情况报出票征收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生效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通过市级房票核发结算系统平台结算,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操作程序

1.征收人、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明确房票安置方式,确认房票票面的金额。

2.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后,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身份证和被征收房屋钥匙领取搬迁证明和房票。由征收实施单位签发房票。

3.被征收人持房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选房,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购房合同。

4.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级规定程序进行房票结算。

八、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被征收人购买本意见所列各类安置房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税〔2021〕29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被征收人购买本意见所列各类安置房源的,因购房时成交价格高于房票金额需要补交契税的,补交契税金额由区财政给予奖补。

2.金融配套政策。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被征收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被征收人的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可作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公积金提前还贷或逾期还贷。

3.义务教育保障政策。被征收人以房票安置方式购买商品住房后,凭不动产证书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可按照区域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入学等手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房票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子女在三年期限可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和房票安置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九、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2022年5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期间内核发的房票,在票载有效期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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